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招聘、錄用及試用期管理,優化人力資源配置,提升員工隊伍整體素質,保障集團公司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事業團隊成員以外的員工招聘、錄用及試用期管理。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按照本規定規范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條 按照集團公司審定指標,嚴把員工招聘兩個入口量。
數量上,嚴控新員工招聘人數,保持進出比科學合理;質量上,堅持專業與產業發展相匹配、專業與高校優勢專業相匹配,崗位與學歷層次相匹配,能力與崗位要求相匹配原則。
第四條 堅持公開招聘、擇優錄取,杜絕人情安置。
第五條 集團公司職責
(一)制定招聘制度,審批招聘方案,監督全流程合規性;
(二)組織統一招聘,審核錄用資格;
(三)定期分析招聘數據,優化策略;
(四)根據各子公司需求,協調特殊人才引進;
(五)處理各類違規行為。
第六條 各子公司職責
(一)提交招聘計劃及方案,配合實施招聘;
(二)參與復試評估,確保信息真實完整;
(三)遵守招聘紀律,嚴禁擅自錄用;
(四)反饋招聘效果,協同優化后續工作。
第七條 實施招聘前,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應編制員工招聘(引進)方案,方案應包括:招聘(引進)的必要性、招聘的崗位(職位)條件及數量、招聘渠道及方式、招聘簡章或公告、招聘進度安排、費用預算等內容,經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審批通過后實施。
第八條 員工招聘方案中年齡、學歷條件
(一)一般管理崗位:準入年齡原則上控制在30周歲以內,集團公司以及各子公司機關部室崗位學歷要求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一線生產車間崗位學歷要求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所學專業與擬定崗位的專業要求一致或相近;
(二)技術性操作崗位:準入年齡控制在35周歲以內,全日制大專及以上學歷,原則上需為理工科專業;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優先考慮,如有特殊需要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職業資格證書或上崗證;
(三)非管理崗位(工人崗):準入年齡原則上控制在18-40周歲以內,高中或同等學歷。
第九條 根據批準的員工招聘方案,集團公司可以采取統一招聘或授權各子公司自主招聘等方式。集團公司統一招聘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組織實施;對于授權各子公司自主招聘方式,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需參與并進行指導。
第十條 嚴禁各子公司未經審批自行招聘。
第十一條 對各子公司特殊工作需要的特殊人才聘用,按照崗位需要原則,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聘用方案,可以突破現有薪酬體系,結合《人才激勵指導意見》,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包含其管理水平、技能等級、營銷能力、獲獎應用、薪酬待遇等),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組織考察、評價;方案經集團公司審核通過后執行。
第十二條 發布招聘信息,搜集應聘者資料
應聘人員需提交的資料:
(一)應聘人員報名表;
(二)個人簡歷;
(三)一寸彩色免冠近照三張;
(四)身份證、學歷、職稱等證明;
(五)應屆畢業生須提供成績單等。
第十三條 資料篩選
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依據崗位要求,對搜集到的應聘人員資料進行評價分析,作出初步選擇意向后,通知應聘者參加初試。
第十四條 筆試和面試
(一)筆試:依招聘崗位要求情況而定。主要考察應聘人員專業知識技能或崗位所需知識的廣度和深度。
(二)面試: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和用人部門、單位負責人共同進行,如有必要邀請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及總經理參與該階段。主要考察通過筆試的應聘人員的專業素質、職業性格因素、個人品格、離職原因、求職動機、待遇要求以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等方面。
第十五條 背景調查:依招聘崗位要求情況而定。主要調查復試合格者包括家庭情況、原從業單位、同事的主觀評價,在原單位的工作、技能、薪資以及品德、有無違反職業道德污點等并通知其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或居住地街道辦理無犯罪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對擬錄用人員,用人單位須填寫《錄用員工確認單》經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復審,集團公司分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批準。發出錄用通知后方予錄用并列入試用名單。
第十七條 對經過面試而沒有被接受的應聘者發布辭謝信。
第十八條 所有面試資料存檔備案,以備查詢。每次招聘活動結束半年后未錄用人員資料經分管領導審批通過后方可予以處理銷毀。
第十九條 新員工入職前,由招聘單位指定體檢項目(含職業病方面)及體檢醫院,員工自費體檢,體檢合格的方能正式辦理入職手續。第二十條 新員工辦理入職手續必須交驗存檔下列證件和材料:(一)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留存復印件);(二)畢業證、學位證、資格證、獲獎證原件(留存復印件);(三)無犯罪證明材料;(四)體檢報告;(五)一寸彩色免冠近照三張。第二十一條 辦理入職手續時,被錄用人員須按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規定如實填寫有關個人情況、家庭背景、工作經歷等信息登記材料。提供證件、材料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任何補償,保留追究責任權利。第二十二條 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與新錄用員工首次訂立合同的試用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二十三條 在試用期十日內,用人部門或單位應組織新員工的入職培訓,包括:(一)企業的基本情況(企業發展概況、業務狀況、主營業務、組織架構、機構設置等);(二)企業的發展戰略及年度經營計劃;(三)企業規章制度;(四)勞動紀律、職業道德及廉潔從業教育;(五)辦公禮儀;(六)安全教育、培訓等集團公司規定的其他培訓內容。第二十四條 入職培訓完成后,應明確新入職員工的工作崗位,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以及勞動保護用品,并對其崗位職責、工作流程、技術規范、基本技能等內容開展崗前培訓,崗前培訓情況歸檔。第二十五條 新員工試用期薪酬按照入職時正式薪酬的80%執行;有特殊約定的除外,但必須書面明確指出。第二十六條 新員工在試用期間,各子公司或用人部門必須對試用期員工進行考核。考核主要包括:工作態度(遵守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情況、團隊協作意識、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等個人表現);工作勝任能力;其他需要考評的內容。第二十七條 新員工如未通過試用期考核,或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有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嚴重失職并造成嚴重損失和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各子公司或用人部門依據事實做好書面記錄,在試用期結束前向該員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備案。第二十八條 試用期合格的新員工,在試用期滿后由各子公司或用人部門負責填寫《錄用員工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制定并負責解釋,修訂亦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經集團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2025年1月制定,2025年10月10日修訂。本規定執行之日起,原用于規范招聘、錄用及試用期管理的相關制度同時廢止,此后相關工作統一按本規定執行。